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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改造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xx宾馆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北京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消防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北京市丰台区
3、 建筑面积:暂估建筑面积:4000 m2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 分包工作内容及范围:
本次承包范围包括xx宾馆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泵房设备、屋顶消防水箱供货安装)、防排烟系统及未明确的可合理推断出的内容(每单项的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明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消防喷淋系统,增加喷淋泵;安装消火栓系统;安装烟感报警系统及防排烟系统;安装防火门;负责消防设计及费用;消防检测及费用、单项验收及工程完工后的消防总验收及整改等手续及费用等。
特别约定:
其他涉及消防工程的内容:除甲方明确不属于乙方工作范围的内容外任何图纸上显示涉及消防工程的工作内容都属于乙方的工作范围,工程量清单内未明确列出的施工项目,乙方自愿承担该施工风险,如发生超出清单中所列内容的施工项目,双方一致同意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2.乙方还负责完成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工作,包括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相关配合工作、责任和义务,也包括完成成品保护、交工前的竣工清理、现场垃圾的清运,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3.乙方工程量清单说明:
3.1所有消防改造工程材料均有乙方供应。
3.2清单中所列工程量为图纸净工程量,损耗及预留部分含在清单综合单价内。
3.3相同清单项单价应一致。
3.4消防清单中管道的各项试验含在清单综合单价内。
3.5清单综合单价为完税单价,任何情况下不再发生变化。
3.6本次消防验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取费。
3.7工程量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其内容及解释如与本合同发生冲突,应以本合同为准。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三条 作业人员
乙方根据工程需要向甲方提供作业人员共 名。
第四条 合同价款
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价):498065 元(人民币)
大写: 肆拾玖万捌仟零陆拾伍元整 (人民币)
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本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一次性包死),甲乙双方均充分认识到自身在施工过程中的价格风险及施工内容及工程量风险,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价款不做调整。
2.1如在施工过程中的确需要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价款的,须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并签署补充协议,其他形式导致的价款增加或减少均无效。
3.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
3.1承包价格应视为是包工(含承包工程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健康等)、包料(详见材料、设备供应表)、包机械、包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及整改并包括所有有关的费用,如劳保用品费、生产工具费、自身队伍人员的劳动保险费、医疗费、工期费、酷热天气施工费、成品保护费、超高层施工费、二次搬运、技术措施费、人工费调增、人工降效、管理费、利润、企业经营费、调价、扰民调停费(指由乙方自身原因引起的扰民或民扰)、竣工调价、风险费、包干费、技术资料费、赶工费、现场冬雨季施工防护费、治安保卫费(乙方自身施工范围及生活区)、临时设施(除甲方提供之外的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垃圾清运至现场指定地点、竣工清理费、环境保护费、远征施工增加费、材料的卸车保管费及与其他乙方的配合照管费、现场管理费、配合费、利润及各项保险费、税金等。乙方应承诺,不得就上述各项费用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此报价的清单总价包含税金(即含营业税、教育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地方性税费等一切税费)。
3.2本工程税金、定额管理费乙方在合同价格中已计取此项费用;合同价格中已包含乙方所属人员的劳保统筹费用及农民工支付保证金费用。
3.3所有合同外零工禁止发生,如发生由乙方自行负责及承担。
3.4任何因市场物价波动、生活费用提高、人员工资的提高、政府税收与收费的调整以及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红头文件的颁发等因素引起的承包方的成本的增减,均属于承包方自身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包含在合同单价之中。
第五条 工程款的支付
1.预付款:
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10%(49806.5元)作为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支付:
乙方每月25日上午将与甲方按月确认的工作量汇总后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的工程量作为乙方当月完成的工作量。依据当月确认工程量,于次月10日前支付确认工程量的50%的工程款,消防工程经政府相关部门全部验收合格后(如无其他应扣款项)付至合同额的95%(473161.75元),剩余5% (24903.25元)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待本工程整体工程保修期2年期满后,扣除相应扣款后一次性无息支付,保修期为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2年。
3.合同价款调整方式:
本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4.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支票的形式办理,付款时甲方不得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办理支付的手续为:乙方应向甲方出据(符合工程所在地地税局规定的工程专用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甲方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乙方全称的支票或汇票支付给乙方指定的人员。
第六条 合同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技术要求
1.工期:
开工日期:2014年3月 日(实际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需获得消防部门的施工许可为前提)
竣工日期:2014年 月 日(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时间)
总工期: 日历天
为确保工期的顺利完成,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施工进度计划书一份,明确每个时间节点应当完成的工程进度,并确保按期完成。
上述工期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因素;
2.工期延误:
2.1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应获得甲方书面许可,工期可顺延,但费用不予补偿。
2.2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2.3工期延误违约处理: 工期每延误一天工期罚款10000元/天。(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书中每个时间节点的延误,该时间节点延误的,甲方有权视情况单独解除本协议,在施工现场张贴解除通知即可)。
3.质量:
3.1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以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为准。乙方采取各种措施的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3.2如果图纸和甲方的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当地的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乙方应以标准较高者为准;
4.安全文明:
4.1.安全施工:甲方、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4.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4.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自行承担并采取紧急措施及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做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4.3.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按《建筑施工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通用条款》及《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协议书》相应条款执行。
5.技术要求:
5.1.材料、设备供应:
设备、材料一无
分包方供应设备、材料1
金属波纹管3
水炮、消火栓箱及附件5
广播系统7
电缆、控制电缆9
其它由乙方供应未列明材料说明:
2、施工过程中甲方不得无故更改分包材料采购范围和品牌,确有更改必要时,甲方有权更改。
3、所有进场材料,应向甲方报送生产厂家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获得甲方书面确认及许可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的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甲方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乙方应在取得甲方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2.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甲方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甲方原因造成窝工的,由甲方予以经济补偿,因乙方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3日内由乙方办理书面验收手续。
4.技术及质量资料:乙方应按工程所在地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过程记录、质量验收记录、质量评定记录等。
5.隐蔽工程的检查:隐蔽工程是指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达到设计、规范要求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经自检合格后在隐蔽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及政府相关部门参加,通知时提供包括自检记录、隐蔽验收的内容(资料)。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重新验收,达到设计要求、规范标准,报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具体保修责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保修期为2年,自甲方整个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保修服务期满后,并不免除乙方施工质量责任。
7.保修:甲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时,不得因甲方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而延误保修,并且如乙方保修不及时,甲方有权利将需保修项由他方施工,其工程量及价格视为乙方已确认,并同意在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 工期延误
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第九条 驻工地代表及职责
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2.甲方驻工地代表职责: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指令,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3.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4.乙方驻工地代表职责:按甲方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期控制计划/质量目标以及甲方驻现场代表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文明施工
1.甲方、乙方应严格执行工程所在地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 材料机具供应
本工程所需材料机具均有乙方自行提供,在采购及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工作与职责
1.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凋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2.负责于2014年 2月 日提供施工图纸 1 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3.负责监督乙方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
4.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乙方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甲方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5.本工程甲方施工代表为 ,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
6.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乙方工作与职责
1.乙方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2.乙方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 2 %,服从甲方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4.当甲方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乙方在不影响甲方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甲方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5.乙方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甲方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6.乙方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工程、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现场管理规定,服从甲方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7.乙方确认 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8.乙方须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将计划用于本工程的劳务用工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复印件编制成完整、真实的花名册报甲方备案。本工程开工后,实际劳务用工人员必须是在甲方备案的花名册以内的人员。乙方应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如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有其他事由导致甲方支付农民工款项或被政府相关部门罚款的,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损失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9.乙方项目经理易人,乙方应提前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所作出的各种承诺不得因为乙方项目经理易人而改变。
10.乙方应派出管理人员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并及时传达会议精神,执行会议决定。
11.在本分包工程的履约过程中,甲方代表有权要求其认为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其工作的乙方任何管理人员及工人在其要求发出3天内撤场,乙方须重新派遣合格的人员接替被替换人员,以达到甲方代表满意为准,乙方不得为此而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上及工期方面的要求。
12.乙方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如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乙方在审阅分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技术要求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甲方。
1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一份详细的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书,在甲方批准后,乙方予以执行。如乙方不能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调整或修订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乙方须在甲方总体计划下按甲方要求的格式编制月度、周生产计划和材料需用计划;
14.本工程正常的扰民协调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承担因其自身施工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自身原因引起扰民及民扰造成甲方、其他所有参与本工程的分包商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调解民扰的费用支出),确保甲方免负由乙方引致的所有责任和损失;
15.对其他分包商及供应商(包括甲方的其他分包商、供应商)的配合照管工作:包括现场的文明施工、临水及临电设施的维护、脚手架的维护、洞口及临边安全防护的维护、垃圾的清运、完工清理等,其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且其配合照管工作均截止到本工程分包合同期满。
①提供恰当的保护措施以适应工程总体冬雨季施工;
②服从甲方协调安装于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供其他分包商合理使用。
1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对已完分包工程进行保护。该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行予以修复。
18.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自有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以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包括:
18.1应对其自身在分包工程现场的全部雇员的人身安全及自有机械设备等财产办理保险;
18.2乙方应保持保单的有效性,对于偿付上述分包工程的所有雇员及其它人员的损失或补偿费,乙方负完全责任。在乙方雇员的任何人员为分包工程工作的整段时间内,乙方应延续此保险。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本分包合同履约期间,应妥善保存此保单及保险费付款收据;
18.3如果乙方未能投保并保持上述保险,甲方可以拒绝其到现场施工或代替乙方投保并维持此保险的有效性,由此产生的费用甲方将从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所发生的任何意外伤害均有乙方自行承担及解决。
19.工程通过验收后,向甲方提供竣工图纸 套
第十四条 违约
1.甲方违约责任
1.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乙方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支付依据。
1.2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乙方有权书面告知甲方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2.乙方违约责任
2.1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甲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在施工现场张贴终止合同的通知即可,下同),并要求乙方在3日内退出施工现场,乙方应当退出施工现场,并应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改造费用的增加)。
2.2乙方未按甲方备案的施工人员进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调整,乙方无法调整时,甲方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乙方自负),满3日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2.3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2.4乙方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验收合格为止。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如连续两次验收无法通过,视为乙方根本违约,未支付工程乙方无权要求支付,甲方可另行组织分包施工,由此而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增加的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期阶段目标及总目标,乙方向甲方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的额度为:每延期一天按10000元支付违约金。
2.6合同中约定的乙方项目负责人每周不少于六天(每日相当至少八小时)在施工现场,如未保证每周在施工现场时间,则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从任何乙方应得的款项中处以每天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2.7为满足工期、质量要求,乙方须投入足量的设备、机具、辅材、安全设施及人员,若乙方无力或不愿投入上述资源,甲方将自行投入该等资源,并按该等资源实际投入值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其费用。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2.8若乙方工作不能满足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方面要求,甲方有权将本分包工程范围中的任何工作内容另行分包给第三方,由于另行发包产生的费用,甲方将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2.9乙方须在进场前自行办理完进当地地区施工手续,并交纳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费用,如因未办完或未办理进当地地区施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2.10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组织隐蔽验收,否则,每违约一次甲方将给予乙方5000元的违约金,并保留其它索赔的权力。
2.11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隐患须立即通知甲方,不得自行处理,如在施工中发现乙方对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甚至未经甲方允许自行处理的,每次乙方向甲方每次 5000 元的违约金,并保留其它索赔的权利;
2.12乙方必须按时向其所有工人支付劳务费用,如因乙方未按时支付劳务费而造成的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的各种损失由乙方承担。
2.13乙方应采取适当的成品保护措施,如因乙方管理上的失误,成品保护工作不及时、不完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乙方对其他专业的成品造成破坏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还须承担由此引致的甲方的损失。
2.14安全罚则:如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甲方将从任何乙方应得的款项中扣除以人民币10万元/次的违约金。甲方可视情节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2.15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可以在通知乙方后,立即终止对乙方的雇佣:
1乙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分包合同约定开工或实施分包工程;
2在甲方做出要求乙方清除有缺陷的材料或修补有缺陷的工作的指示后,乙方拒绝执行或忽视此类指示;
3乙方无视甲方的事先书面警告,反而固执地或公然的忽视履行分包合同所规定的其任何义务;
4根据分包合同的组成文件的要求,乙方未能完成必要的登记或从有关机构获得必要的认可;
5在完工之前没有合理的原因中止完成分包工程;
6乙方将本分包工程进行转包或再分包。
如果根据上述情况终止合同,甲方可占有乙方带至现场的所有材料、乙方的设备或其它物品,并由甲方或甲方同意的其它分包商将上述物品用于施工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如果甲方认为适当,可以将上述物品全部或部分出售,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款额。上述占有或扣押并不影响甲方采取其它维护其利益的权利。
在上述条件下合同终止日期的当期应付款项,甲方将不予付给。对于因终止雇佣而导致的甲方的所有损失将由乙方来承担,包括甲方必须重新雇佣其它分包商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3.本合同项下所有债权债务,甲方方与分包方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转让,单独转让无效且转让方将无条件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五条 乙方的撤场
1.乙方在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并接到甲方要求撤场的通知后5天内应将其在施工现场的所有雇员及财产全部撤出施工现场。
2.本分包合同提前终止后,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撤场的通知后5天内应将其在施工现场的所有雇员及财产全部撤出施工现场,并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所有甲方财产和已完工程,对于乙方在施工过程当中搭设的临时工程或临时设施,如果甲方要求拆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拆除并将现场清理干净直至甲方满意为止。
3.如果乙方拖延撤场,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乙方还须承担因为乙方拖延撤场而导致甲方因此而蒙受的其它损失。如果乙方逾期撤场达3天,甲方将强制乙方撤出施工现场,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保修
1.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维修、更换等服务。只要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
2.保修期
本分包工程保修期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
3.乙方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甲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甲方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从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得到补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4.维修或更换后的部分产品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
第十七条 争议与裁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分包合同。
2.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甲方与业主的承包合同解除的,甲方应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4.如因乙方在工程质量、安全与工期等方面无法达到要求时,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通知解除合同或在施工现场张贴解除通知。乙方接到通知或应当获悉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乙方不按要求退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在取得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及审批后生效。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二十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在执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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