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7月市场监管处罚相关案例解析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陆续公布了典型虚假宣传处罚案例,本次京东整理出部分典型案例,希望各位商家朋友切勿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前自检自查,确保避免类似违规问题。
1 、违规点:固体饮料违法宣传具有宣传疾病预防、治疗等内容
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xxxx固体饮料”食品广告中含有宣传疾病预防、治疗等内容。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4万元。
2、违规点:商品实际产地与宣传产地不符
当事人在网店上发布含有“纯进口”允诺的藿香正气水广告,并在发布前未办理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手续,经查该药品产地与广告允诺的“纯进口”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违规点:普医疗宣传中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
当事人在单位的广告宣传栏上发布含有“一次手术,彻底治愈”的广告语。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4 、违规点:违规点:商品宣传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布带有“世界上最安全的葵花种子”的宣传视频,经查当事人对其表述“世界上最安全”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构成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5、违规点: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1)2022年5月,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食品店在经营中存在夸大保健品食品能够预防治疗疾病虚假宣传、欺诈老年人等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宣称驼奶粉可用于艾滋病和癌症治疗、用于疾病预防和治疗,但无法提供相关佐证依据,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新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2)根据群众举报,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床上用品经销处进行检查。经查,该经销处发放个人制作的“可见调理反应材料”及在微信群中宣传床垫“具有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结石病、癌症等疾病,并具有抑制肿瘤、提高免疫力、舒筋活血,调理皮肤病、各种疼痛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20万元。
6、违规点:发布了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宣传内容
为博人眼球、增加销量,当事人在其公司的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标题名为“发现一个比啪啪啪更有效地减肥健身办法”的文章推广销售跳绳。当事人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2022年2月,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7、违规点:宣传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当事人为了销售生产的“浴缸”,在网络上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专利产品”字样,但未标明该产品所使用专利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之规定。2022年3月,崇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0.8万元。
8、违规点:保健食品宣传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当事人在网络中发布含有“某奶蓟草精华保护解酒消化肝脏胶囊60粒”“排毒养颜、解酒护肝”内容的普通食品广告,以及含有“某天然叶酸片90粒备孕/孕期叶酸”“提高备孕率,预防胎儿出生缺陷”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4月,钟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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