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名臣于成龙简介(生平概况)

内容摘要于成龙(1617年—1684年) ,字北溟,号于山,山西永宁州(今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人。清初名臣、循吏。1661年(清顺治十八年),于成龙被任命为罗城县知县,在任上明确保甲制度,百姓安居乐业,全力耕作土地。1667年(清康熙六年),于成龙

于成龙(1617年—1684年) ,字北溟,号于山,山西永宁州(今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人。清初名臣、循吏。

清朝名臣于成龙生平概况 清朝名臣于成龙生平概况

1661年(清顺治十八年),于成龙被任命为罗城县知县,在任上明确保甲制度,百姓安居乐业,全力耕作土地。1667年(清康熙六年),于成龙升任四川合州知州。后迁任湖广黄州府的同知和知府,历任代理武昌知府,福建按察使,布政使、巡抚和总督、加兵部尚书、大学士等职。康熙二十年(1681年)入京觐见,升任江南江西总督。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朝廷命令于成龙兼管江苏、安徽两地巡抚的政事,不久便在任上去世。被康熙帝追赠为太子太保。有《于清端政书》八卷等著作传世。

于成龙在20余年的宦海生涯中,三次被举“卓异”,以卓著的政绩和廉洁刻苦的一生,深得百姓爱戴,被康熙帝赞誉。

人物生平

家世出身

于成龙远祖于伯达、于建中、于仕贤在1341年(元至正元年),迁至石州(今吕梁市离石区)白霜里村,在这里度过了150多年的漫长岁月。于仕贤生于渊,于渊生于坦等四子。于坦,明景泰庚午科举人,甲戌科进士,累官至巡抚。

正德元年(1506年),其宗族一脉于素家族,迁居到石州北乡距城30公里的来堡村。于素生于恩等四子,于恩生于采等四子,于采生于时煌等四子。

万历四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1617年9月26日),于时煌原配田氏生次子于成龙。不久,田氏病逝,父亲继配李氏。于成龙和继母关系很融洽,家庭和睦。 [2]

科举失意

崇祯十二年(1639年),于成龙参加乡试,省城太原考场考官公然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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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人绘《于成龙像》史密森学会藏[3]

受贿,徇私舞弊。于成龙在考卷上痛陈时弊,直抒胸臆。结果正榜无名,勉强考取了个副榜贡生。副榜贡生相当于备取生,不算中举,但可以直接参加会试。会试之后,于成龙以父亲年老为借口,辞去做官的机会,回到来堡村。

满清统治中国后,于成龙继续致力于应举。顺治四年(1647年)至顺治八年(1651年),于成龙到太原崇善寺开办的学校学习了4年,但顺治八年(1651年)的乡试中,于成龙又落榜了,这年他已经35岁了。

顺治十一年(1654年),于成龙兄长于化龙病故,三子于廷元出生,全家生活的担子落在他的肩上。父亲于时煌年老多病,要人侍候汤药;继母李氏虽健,也已暮年。长子、次子上学,全家开支很大,家资因此受窘。于成龙为了养家糊口,供子上学,整日忙于家务,再无工夫参加科举考试了。

顺治十五年(1658年),父亲病故。

顺治十八年(1661年),于成龙入国子监学习,结业后准备出仕。 [2]

初入仕途

顺治十八年(1661年),已44岁的于成龙,不顾亲朋的阻拦,抛妻别子,怀着“此行绝不以温饱为志,誓勿昧天理良心”的抱负,接受清廷委任,到遥远的边荒之地广西罗城为县令。罗城新隶于清统治下不到两年,由于局势未稳,两任知县一死一逃。于成龙到罗城时,这里遍地荒草,城内只有居民六家,茅屋数间,县衙也只是三间破茅房。他只得寄居于关帝庙中。在困境中,同来的五名仆从不久或死或逃,而他以坚强的意志,扶病理事,迈开仕宦生涯的第一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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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成龙在罗城采取“治乱世,用重典”的方法,在罗城为官三年之间,就使罗城摆脱混乱,得到治理,出现了百姓安居乐业的新气象。

于成龙的突出治行受到两广布政使金光祖的重视,罗城被评为全省治理的榜样。

主政合黄

康熙六年(1667年),于成龙被两广总督金光祖举荐为广西省唯一“卓异”,并升任四川合州(今重庆合川区)知州。

在合州不到二年,合州人口骤增,田地开辟。由于招民垦荒政绩显著,1669年(清康熙八年),于成龙被擢升为湖广黄州府同知。

康熙八年(1669年),于成龙被擢升为湖广黄州府同知。在黄州任同知四年,又任知府四年。由于在黄州府同知任上的突出政绩,于成龙又深为湖广巡抚张朝珍器重,再次被举“卓异”。

武昌平乱

康熙十二年(1673年)于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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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成龙塑像

再次举“卓异”后,被调主持武昌府政务,并将擢武昌知府。恰在这时,“三藩之乱”爆发了。在吴三桂凌厉的攻势下,贵州、湖南望风披靡。同时吴三桂派许多湖北籍部将,特封官“札书”回籍策反,制造暴乱。

康熙十三年(1674年)五月,麻城县发现“伪札”,知县即以“通贼”罪名大肆滥捕,搞得人人自危。接受了“副将伪礼”的该县曹家河人刘君孚父子乘机联络东山一带山寨发动暴乱。由于于成龙在当地很有影响,被请出来收拾局面。他以“招抚”为方针,查清事件原委后,发出安民告示,使绝大多数协从百姓归家,事态很快趋于缓和。随后,他又冒生命危险只身进入首先发难的刘君孚山寨中说服刘及300枪手(猎户)。10天之内,一场动乱顺利平息。八月,于成龙调任黄州知府,第二次暴乱又接踵而至。其时,潜入的奸细乘黄州府空虚,联络当地豪绅纷纷起事,“高山大潮,烽火相望”,声势与范围大大超过前次。面对险恶的形势,于成龙清醒地认识到黄州府的重要性,他力排众议,制订了决不放弃黄州、组织乡勇相机主动进剿的策略。调集各乡乡勇数千人在东山黄土坳一带,与数量上占优势的暴乱分子展开激战。在他的指挥下,尤其是他身先士卒,危急关头置生死于度外,使战斗获得全胜。当场擒获暴乱首领何士荣。后又乘胜平定了其余叛乱。二十余天内又取得平乱的胜利,受到湖广总督蔡毓荣的高度褒奖。

仕途平坦

康熙十七年(1678年),于成龙升福建按察使。未逾两年,又出任为总制两江总督。

康熙十八年(1679年),于成龙升湖广下江陆道道员,驻地湖北新州(今新洲县),在湖北期间,尽管地位和环境都有很大改善,但他仍保持了异于常人的艰苦生活作风。

溘然长逝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农历四月十八日,于成龙终于走到了人生的最后关头,终年六十八岁。

于成龙去世时木箱中只有一套官服,别无余物,市民痛哭,塑建雕像祭祀,谥号“清端”。

于成龙逝世后,南京男女老幼,商贩僧侣皆痛哭流涕,可见中下层人民对他的死是十分悲痛的。康熙帝破例亲为撰写碑文,这是对他廉洁刻苦一生的表彰。 [5]

“卒之日, 金陵人为之巷哭。相率香灯祭与寝。日几千百人,衙舍至不能容。远近闻之, 皆辍市, 如丧其亲”。在出殡当日, “士民数万人步二十里外, 伏地哭, 江干江水声如不闻。公之得吏民之心, 江宁人谓数百年来无能如此者”。

主要成就

为政举措

于成龙在罗城首先在全城乡建立保甲,严惩缉获案犯,大张声势地“严禁盗贼”。境内初安后,他又约会乡民练兵,甘冒“未奉邻而专征,功成也互不赦之条”的后果,抱着为民而死甚于瘴疠而死的决心,准备讨伐经常扰害的“柳城西乡贼”。在强大的声势下,西乡“渠魁府首乞恩讲和,抢掳男女中只尽行退还”。接着又在全县搞联防,从此,“邻盗”再不敢犯境。在消除内忧外患的同时,于成龙十分注意招募流民以恢复生产,他常常深入田间访问农事,奖勤劝惰。农闲时带领百姓修民宅、建学校、筑城墙。对迁入新居的农家,还亲为题写楹联,以示鼓励。在深得民心之后,他又以刚柔并用的斗争策略,解决了“数大姓负势不下”的问题,使这些一向桀骜不驯的地方豪强“皆奉法唯谨”。

于成龙上任合州时,土地极度荒芜。而流民不附的原因,在于原主认业。为此,他严格规定了“凡一占即为己业,后亦不得争论”的原则。同时要求各县注意为新附百姓解决定居与垦荒中的具体困难,并亲自为他们区划田舍、登记注册,借贷牛种,申明三年后起科。这样,“新集者既知田业可恃为己有而无复征发仓卒之忧,远近悦赴,旬日之间户以千计。”奖励垦荒是清初基本国策,但于成龙实行“禁止原主认业”先于清廷明确规定的15年前,加之他对具体问题的妥善解决,不到二年,合州人口骤增,田地开辟。

治道省讼

“盗”成为清初一大社会问题。在黄州府岐亭镇一带,盗贼甚至白昼劫路伤命,严重影响了地方安定和居民正常生活。于成龙上任之初,即以郡丞身份坐镇岐亭治盗。为了摸清盗情和每一件重大盗案,他总是亲自访察。他多以“微行”的方式,扮作田夫,旅客或乞丐,到村落、田野调查疑情,从而对当地盗情了如指掌。他还特意在衣内置一布袋,专放盗贼名单,“自剧贼,偷儿踪迹无不毕具,探袋中勾捕无不得。”

对待案犯他主张慎刑,以教为主,采取“宽严并治”和“以盗治盗”的方法,取得突出效果。于成龙在词讼、断狱方面也以包公式人物著称。他铁面无私,头脑敏锐而细心,善于从一些常人忽视的细节上发现问题的症结。曾排解过许多地方上发生的重大疑案、悬案,使错案得到平反,从而被百姓呼为“于青天”,民间还流传着“鬼有冤枉也来伸”的歌谣。于成龙在破案、察盗方面的许多事迹,在清人野史、笔记和民间文艺中均得到反映,甚至神化。如清代文学家蒲松龄在《聊斋》的《于中丞》一节中,就叙述了有关他的两个故事。他的刑法思想在清朝一代很有影响。

重审“通海”案件

于成龙在福建上任伊始,就做了一件为民称颂的好事。当时一清廷为对付台湾郑氏的抗清势力,实行了“海禁”政策。当地统治者不顾连年兵祸,民不聊生,动辄以“通海”罪名兴起大狱,使许多沿海渔民罹难。于成龙在审阅案卷时,发现每案被拟极刑的就达数十人或上百人之多,甚至殃及妇女孺子。于是他坚决主张重审,对怕得罪清室而劝阻他的人说:“皇天在上,人命至重,吾誓不能咸阿从事!”在他的力争和主持下,先后使千余名百姓免遭屠戮而获释,贫困不能归者还发给路费。

整顿吏治

1679年(清康熙十八年)夏,于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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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龙瓷:于成龙像

在按察使任上第三次举“卓异”后升任省布政使。福建巡抚吴光祚还专疏向朝廷举荐,称于成龙为“闽省廉能第一”,从此,于成龙得到清廷的赏识和破格招用。康熙十九年春,康熙帝“特简”于成龙为畿辅直隶巡抚,翌年春,又召见于成龙于紫禁城,当面褒赞他为“今时清官第一”,并“制诗一章”表赐白银、御马以“嘉其廉能”。未逾两年,又出任为总制两江总督。

身为“治官之官”,于成龙始终把整顿吏治放在工作的首位。他指出:“国家之安危由于人心之得失,而人心之得失在于用人行政,识其顺逆之情”。“以一夫不获曰予之喜,以一吏不法曰予之咎,为保郅致政之本。”在黄州时,他衣内的布袋便利了治盗。升巡抚后仆人请去掉,他笑道:“此袋昔贮盗,今以贮奸贪不省之官吏,未可去也!”他新任直隶,即发出清查庸劣官员的檄文,责令各属将“不肖贪酷官员”,“昏庸衰志等辈”“速行揭报,以凭正章参处”。针对各属贿赂公行,请客送礼之风,他从利用中秋节向他行贿的官员开刀,惩一儆百。他赴任江南,入境即“微行”访于民间,面对“州县各官病民积弊皆然而江南尤甚”的状况,不禁叹曰:“噫!吏治败坏如倒狂澜,何止时乎?”很快颁布了《兴利除弊约》,其中开列了灾耗、私派、贿赂、衙蠹,旗人放债等15款积弊,责令所“自今伊始”,将所开“积弊尽行痛革”。与此同时,他根据自己的体会,又制订了以“勤抚恤、慎刑法,绝贿赂,杜私派,严征收,崇节俭”为内容的《新民官自省六戒》作为地方官的行为准则。方法上,他举优劾贪,宽严并济,时人说凡他所到之处,“官吏望风改操”。康熙帝也称其“宽严并济,人所难学”。

对廉洁有为的人材,于成龙反对论资排辈,他对清廷死板的任官“考成”制提出异议,认为不利于吏治建设,造成“问其官则席不暇暖,问其职则整顿无心,势彼然也,”常常使“远大之辞,困于百里,深为可惜!”为此,他屡上疏推荐人材。如直隶通州知府于成龙(史称小于成龙)、江苏布政使丁思孔等都是较有作为的清廉官吏,由于他的举荐而受到康熙帝的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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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考教育

于成龙对科考和教育也十分关心。在文化发达的江南地区,官僚、势豪贿通学政,科考中舞弊之风盛行,贫苦士子虽皓首穷经却往往落榜。针对这种状况,于成龙规定:一旦发现弊行,“立刻正章入告,官则摘印,子衿黜革候者按律拟罪。其蠹胥、奸棍即刻毙之杖下”。对教育的重视还表现于他在各地兴办学校上。即使是像罗城那样条件困难的地区,他也很快办起学堂,并鼓励徭、壮子弟入学。他多以倡导地方绅仕捐资的方式兴办“义学”。

生活简朴

于成龙的官阶虽越升越高,但生活却更加艰苦了。为扼止统治阶级的奢侈腐化,他带头实践“为民上者,务须躬先俭仆”。去直隶,他“屑糠杂米为粥,与同仆共吃”,在江南是“日食粗粝一盂,粥糜一匙,侑以青菜,终年不知肉味。”江南民因而亲切地称他作“于青菜”。总督衙门的官吏在严格的约束下,“无从得蔬茗,则日采衙后槐叶啖之,树为之秃。”他天南地北,宦海20余年,只身天涯,不带家眷,只一个结发妻阔别20年后才得一见。他的清操苦节享誉当时。

人物评价

总评

于成龙是个大器晚成的人。于成龙在1639年(明崇祯十二年)曾经参加过乡试并中副榜贡生,但因为父亲年迈需要照顾而没有出去做官。直到45岁才以明经谒选清廷吏部,被授以广西柳州罗城县知县。此后,他历任知县、知州、知府、道员等地方官,一直做到藩臬二司(按察使、布政使)、督抚大员,所到之处,皆有政声。尤其是始终清廉自守,多行善政,深得士民爱戴。[8]

历代评价

  • 康熙:“清官第一,天下第一廉吏”。康熙破例亲自撰碑文并题写“高行清粹”匾额给予褒扬。 [9]
  • 乾隆:乾隆数次遣官祭于成龙之祠,并御书“清风是式”四字。 [9]
  • 戴震:成龙清严忠直, 勤劳治事,官吏无不敬畏, 归于廉慎。 [9]
  • 李中素:古人得一节,足以传之无穷,公则萃于一身,无往而不备矣。
  • 范鄗鼎:余读《明史》,而叹廉吏之难。其人也,三百年来首轩輗,輗之后有吾阳城杨继宗,厥后有布政张黼、副使刘俊、岳州知府张举与吾邑洪洞卫英数人,前辈石公瑶言之彰彰哉!余观数人,廉也而或短于才,才矣而或疏于学或馁于气。才、学、气备矣,而或不得于君,不获于上,政事止及于一时一隅之间。君子惜其用廉之未尽善也。本朝养士四十余年,得于先生,先生之廉可不谓其尽善乎!廉则心清,心清则理明,理明则才全,理明则学优而气壮。
  • 武祗遹:其刚毅自矢,不畏强御,则包孝肃也;其精白一心,可对天地,则赵清献也;其安上利下,扶危定倾,则司马温公也;易箦之日,仅余竹篓败笥,污衣旧靴,银钱毫无,则海忠介之萧条,棺外无余物,冷落灵前有菜根也!所谓“言顾行,行顾言”,公之谓也。
  • 熊赐履:呜呼!余考传记,三代而后以廉干称者代不乏人,然类多矫饰沽激,流为刻核,以纳于偏畸。故措施建树、表里初终之际,往往难言之。未若公之狷介性成,质任自然,略无矫强刻厉之迹。而诚意感孚,无不服教畏神,不疾而速,直有超越于古人之上者。然后叹公为真不可及,而益信诚中形外之为不诬也!
  • 彭绍升:操执似海中介,智略似王文成。行成于独,不言而人自化。用能保圣天子始终之恩,立百尔在官之准,永斯人没世之慕。区区发奸禁暴,岂足以见公之厓量哉。
  • 于准:先清端平生从不讲学,而所行未尝不合于道。素景慕者,汉则江都、隆中,唐则邺侯、宣公,宋则魏公、温公,明则文清、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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