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180天只换不修保险服务平台规则(京东180天只换不修没有包装盒)

京东180天只换不修保险服务平台规则

京东开放平台发布新规,新增京东180天只换不修保险服务平台规则,下面是本次京东规则的介绍。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定义

“180天只换不修”保险服务是指消费者在京东开放平台购买带有“180天只换不修”服务标识的第三方商家的商品,自订单完成第8日起至180天内,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三包范围内的质量故障,导致商品不能正常使用的,在线提交质量故障商品相关材料后,经保险公司核实后,为消费者提供退货退款或换新商品服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80天只换不修”适用于京东开放平台的SOP商家(一级类目为家用电器、手机通讯、电脑办公、数码、运动户外、医疗保健、汽车用品、工业品、农资园艺,其中,虚拟商品、商用商品除外,具体适用类目以签约时协议约定的三级类目为准)。

第三条 “180天只换不修”打标规则

签约“180天只换不修”的商家,可在商品详情页显示“180天只换不修”标识,消费者点击进入后可查看保障内容。

商家签约“180天只换不修”后,打标将在第二天内完成展示(具体以页面实际展示为准)。

第二章 “180天只换不修”的开通与退出

第四条 服务的开通

1、签约“180天只换不修”

【京麦商家中心】-【服务】-【保险服务】-【保险集市】-【180天只换不修】-【我要签约】

2、投保数据查询

【京麦商家中心】-【服务】-【保险服务】-【我签约的保险】-【180天只换不修】-【承保数据】

注:目前仅能通过PC端查询投保信息。

第五条 服务的退出

1、商家退出京东开放平台时同时退出“180天只换不修”的投保。对退出前产生的订单,商家仍需按照“180天只换不修”服务的投保规则进行投保。

2、拨打电话:400-098-8565 退出“180天只换不修”保险服务的投保。对退出前产生的订单,商家仍需按照“180天只换不修”服务的投保规则进行投保。

第三章 “180天只换不修”投保须知

第六条 “180天只换不修”保险由京东保险经纪(天津)有限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由保险公司进行承保。

第七条 保险内容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用户购买的商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三包范围内的质量故障,导致商品不能正常使用的,在符合本保障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在订单完成第8-30天内提供退货退款服务,或在第31-180天内提供换新商品服务。

2、保险费计算规则

保险费=商品实付金额*费率,保险费率范围为0.2%-1%,具体费率以投保时协议约定为准。

保险费计费方式为跟单计费。商家签约本产品期间,其在京东商城销售的每一笔订单均需投保(不承保类目除外),并跟单计算保费。

保险费扣费方式为合并扣费。当日生效的所有保险单,合计保险费将于次日从京东结算给商家的货款中统一扣收。

第八条 赔付标准

因质量问题可享受退货退款或换新服务,赔偿限额为商品实付金额。

实付金额是指剔除店铺优惠券、店铺红包、赠品价值及运费后的付款金额,但包含E卡、京豆、钢镚等虚拟资产的支付金额。

因理赔产生的快递费用属于保险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承担。

*换新商品,若同型号新商品无货,保险公司将在商品实付金额内更换同品类功能相同或近似的新商品; 若同型号新商品价格超过原商品实付金额,超出部分需要消费者补交差价后换新,或者保险公司在商品实付金额内更换同品类功能相同或近似的新商品。

本保障只提供已购买订单中商品的只换不修服务,如实际收到商品和所购买订单中商品名称展示不符,则不予处理。

本保障服务1次后保障终止。

第九条 争议处理

1、若商家自主选择暂停或关闭180天只换不修保障,或保险机构中止/终止提供保险保障服务,京东有权取消“180天只换不修”相关标识展现。

注:若商家未按时缴纳投保费用,保险机构可能暂停提供保险保障服务,以商家与保险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

2、保险公司有权依据180天只换不修的产品运营整体情况中止或终止服务,但不影响已承保保险单的理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则仅为一般性介绍,具体承保及理赔规则以投保时协议和条款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 京东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第十二条 京东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以“京东开放平台”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商家入驻京东即表示接受京东其后不时调整、颁布的管理规则。

第十三条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京东有权酌情处理。

但京东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京东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京东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如有违约即视为对本规则的违反。

第十四条 本规则于2023年9月26日发布,于2023年10月3日生效。

 
举报 收藏 打赏 评论 0
24小时热闻
今日推荐
浙ICP备1900141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