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冬季采暖措施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就本工程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和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施工合同及附件;
(3)本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澄清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4)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5)图纸和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峨口厂区冬季采暖措施
1.2工程建设地点:采区
1.3工程内容:球团至选矿暖气主管道保温,采选厂区内暖气管道保温,向采区轮胎班接暖气管道一趟,破碎4#通廊接暖汽管及安装暖气片,采选综合楼安装电锅炉及上下水管,铁运站高位料仓安装暖气等清单内所有的工作内容。
1.4工程编号:2010峨构-33
二、工程承包范围
2.1.本工程包括:
l 球团至选矿暖气主管道保温,采选厂区内暖气管道保温,向采区轮胎班接暖气管道一趟,破碎4#通廊接暖汽管及安装暖气片,采选综合楼安装电锅炉及上下水管,铁运站高位料仓安装暖气等清单内的全部工作内容;
l 质量保修期内表现出的任何缺陷的修复。
2.2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范围内工程交工验收及清单内全部工作内容,承包人负责质量保修期内表现出的任何缺陷的修复。
2.3施工界面的详细划分,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现场的调整。
三、工程承包及计价方式
3.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承包。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图纸、设计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优惠后建成价(包括:a全部工作内容;b全部费用,含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规费及风险因素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材料、机械、人工等价格波动和各种市场风险因素,综合单价不做调整。工程量以施工图为依据,以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地方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工程量清单未包含的工作内容执行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现行定额(参见《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合同计价管理办法》),综合费率:一般建筑工程按定额直接费8%(含各类规费及税金)计取;安装工程按定额人工费90%(含各类规费及税金)计取。
3.3工程措施费包括:施工中的特殊措施费,大型机具及人员进出场、安全、文明施工、冬雨季施工特殊增加的费用(如蒸汽养护、防雨棚、保温棚)、道路加固维修、临时平台、保护棚、穿越、跨越等各类费用以及承包方认为与工程有关的方案性费用。
3.4工程措施费在施工过程中不作调增,承包人必须按其所承诺的内容组织实施,且实施完成后应及时报发包人确认,未实施或未经发包人确认的,结算时相应扣除。如大型机具未按所承诺的施工方案履行,结算时给予扣减;承诺的施工人员未到位每人每天扣除200元;承诺的特殊措施未实施的,相关费用将予以扣除。
3.5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施工期间各专业交叉作业所发生的费用,不另行计取。
3.6本工程计价中已考虑了税金、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项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计取的规费,以及按政府、行业部门有关法规要求的各项费用。
3.7承包人不准转包工程。除指定分包及特殊专业工程必须分包外,本工程不许擅自分包。
3.8承包人确需分包工程,必须事先提出具体书面申请,注明分包原因、分包工程名称、价款、分包商名称、业绩、资质、财务状况、主要人员、主要设备。经发包人审定批准后方可办理分包。如发现承包人有转包、擅自分包行为,将令其限期改正,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责任义务不得转移,因分包人的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9合同计价方式中未描述的相关事项按照《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合同计价管理办法》、《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办理。
四、合同工期及考核
4.1开工日期:2008年9月10日,竣工日期: 2008年 11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81天。
4.2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以发包人签署的竣工验收证书之日为准。
4.3承包人必须确保合同工期,并确保网络计划各个节点的实现。发包人提出的工期目标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施工网络节点计划,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工期考核的依据,承包人应严格按节点组织施工。
4.4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关键工序而导致工程不能如期完成的,工期可相应顺延。如发包人提出要求,承包人有义务调整施工网络计划,确保工期目标。承包人抢回延期工期并实现工期目标,发包人可予以奖励。每抢回一天工期,发包人可按合同建安价(含甲供材料费)万分之二予以奖励。奖励由承包人提出并计算,发包人确认,最终结算时由发包人支付。
4.5 如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则由承包人采取措施抢回,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经采取措施仍未达到合同工期或施工网络节点计划要求时,每拖期一天按合同建安价(含甲供材料费)万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须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由发包人计算后,由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预扣除,最终结算时从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或索赔履约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
4.6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政策。
五、工程质量
5.1发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质量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工程质量要求
5.2.1质量目标: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合格率100%。
5.2.2质量考核: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处理至交(竣)工验收合格,其费用自负,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处理后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以单位工程建安价(含甲供材料费)的5%承担违约金或本工程合同结算额的2%承担违约金(发包人有权选择)并赔偿损失。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由发包人计算,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预扣除,最终结算时从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或索赔履约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
5.3承包人质量管理
5.3.1承包人必须按照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及《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依法承担施工企业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5.3.2严格按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企业施工技术标准、发包人质量管理规定、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设备制造厂商提供的安装指导书等有关标准、文件进行施工。
5.4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规范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产品及安装设备以及工程所有施工工序进行全过程建设质量自查和自检,并作详细记录。
5.5工程质量监督
5.5.1承包人必须接受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及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发包人委派和合同约定的现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专家指导。
5.5.2承包人必须按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在项目开工前及交工后到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报表。
5.6质量保修金
5.6.1本工程实行按合同预留10%质量保修金制度。质量保修金主要用于工程竣工后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引起的返修处理费用和损害赔款。
5.6.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修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5.6.3在质量保修期内,经发包人确认属非承包人责任引起的返修处理费用,承包人应实事求是编制预算,报发包人审核后另行支付。
5.6.4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返修及损害赔偿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2日建质[2005]7号)及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执行。
5.6.5在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规定填写《建设项目工程合同质量保修金支付申请表》,经发包人、发包人验收无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或缺陷时,发包人签署质量保修金审批表,并支付质量保修金。
5.6.6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六、合同工程造价的确定
6.1合同工程造价
6.1.1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商定,本合同工程造价是指二、三、四、五条所述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计价方式、工期和质量的建安建成总价。除按规定的可调部分外,本合同工程造价暂定为:30.0790万元叁拾万零柒佰玖拾元(人民币)。
上述建安工程建成总价中项目结算时不可增加部分(3.2条约定除外)为:1.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必须实施的工程措施费(含施工中的特殊措施,人员、机械进出场,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费用);该部分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不作调增,承包人必须按其所承诺的组织实施,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费用。
6.1.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结算时以施工图、变更及签证等按约定的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为依据进行结算。
6.1.3工程结算时,以约定的综合单价乘以完成的工程量(含甲供材料价差)加不作调增的工程措施费组成合同结算价。
6.2合同工程造价的调整
6.2.1发包人供应材料
6.2.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执行《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发包人市场采购价与合同约定的甲供材料价格之间存在差异,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时进行调整,进入工程结算费用(另行约定除外)。承包人按发包人市场采购价和甲供材需用量(依据施工图计算甲供材净用量加合同约定损耗量)领料,发包人在工程付款时按发包人市场采购价扣除承包人的领料款。承包人必须从发包人处领用甲供范围的材料。超出甲供材需用量以外的材料按发包人市场采购价进行扣款。未按约定达到甲供材需用量领料或未领甲供材的,工程结算时未领料部分一律不予结算费用。
6.2.1.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从发包人厂区内供应部门至工程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倒运、装卸、保管等费用,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已在相应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中考虑,不再调整。综合单价中已考虑了各项发包人供应材料及设备的供货状态。
6.2.1.3材料代用
l 由承包人提出的,需经设计单位认可,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l 由发包人提出的材料代用,需经设计单位认可。材料代用签证按程序审批批准后,造价方可调整。
6.2.2 设计变更
6.2.2.1发包人将从严控制设计变更:a因发包人提出调整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引起的投资增减;b在合同履行中因发包人原因(保产)导致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减;c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的重复施工。承包人可按经发包人批准、设计单位正式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为准进行造价调整。
6.2.2.2设计变更造价调整:设计变更导致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按实调整,计价按合同约定。
6.2.2.3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费等费用不予增加。
6.2.3 现场签证
6.2.3.1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内容进行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原稿不完全作为承包人工程结算的依据,凡属于项目设计(或变更)范畴的工作内容,其现场签证不作为结算依据,以正式设计文件为准;施工障碍物处理,发包人现场签证作为结算依据进行造价调整;其他签证,应由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发包人根据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进行确定是否作为结算依据。
6.2.3.2施工障碍物包括地上地下管线、道路设施、电力及通讯设施、混凝土构造物、大型基础设施、地下文物等,确实影响正常施工工序进行的,办理障碍物清理现场签证。运行线路的迁移属于设计范畴;地质结构或者地形条件的差异不属于地下障碍,属于地基处理范畴。
6.2.3.3现场签证要写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者、相关图纸编号、原因以及涉及到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规格、型号等,工程量不论增减均应记录。
6.2.3.4现场签证可用简图描述的,应按制图规则画图;可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不能只签署工日、台班。
6.2.3.5现场签证要随时办理,不能拖后补签,涂改无效。对于重大的现场签证要求保留现场照片或录像,具备第一手原始资料。
6.2.3.6土方工程的签证应基于土方的总体平衡方案,要有土方的来源去向、开挖时的自然地坪标高、土质分别情况、挖土方式、土方运距,不能重复签证。
6.2.3.7涉及费用计算的施工方案必须进行实施确认签证,对无法计量的部位、方案修改部位、工程量削减部位要详细记录。
6.2.3.8对签证范围内的施工内容,承包人可根据需要,要求发包人予以前期确认性签证后再行施工。
6.2.4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取定范围以外的工程内容、甲供材料代用、施工障碍物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计价原则:
6.2.4.1 计价办法按本合同条款中3.2执行。
6.2.4.2 综合单价以外的可调价材料及未计价材料,承包人应根据设计图纸、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合同清单外项目未计价材料的采购计划,并且按照《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合同计价管理办法》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清单外项目未计价材料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市内采购材料在采购十日前,市外采购的材料在采购十五日前,将未计价材料认价申请表报发包人审核。审核后的未计价材料价格作为办理工程预、结算的依据。如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上报有关资料,发包人有权按采购期市场价的百分之八十给予定价。
6.3其它
6.3.1混凝土必须采用商品混凝土。工程量清单中混凝土按设计标号组价,未确定设计标号的混凝土暂按C20标号组价(混凝土垫层按C10组价),当混凝土设计标号调整时,综合单价按照每增(减)一个标号增减10元/m3进行调整。
6.3.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以平米计价的建筑物,其混凝土设计标号与投标文件中标号不同时不作调整。
6.3.3由于砼种类(不包括耐热砼)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减结算不做调整;设备及钢结构的二次灌浆用料、抗渗、防冻等各种添加剂在综合单价中已综合考虑,品种变化结算不作调整。
6.3.4若发包人书面要求基础回填必须采用石粉、砂、石,费用方可调整,如属承包人自愿回填,费用承包人自负。
6.3.5承包人的投标综合单价组价明细为解决费用纠纷的重要依据,组价明细中不明确的发包人有权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费用处理。
6.3.6承包人正式上报的预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若上报值超出核定值±5%以外部分,造价咨询机构计取的审价追加费(按分专业单位工程为计价单位,每个计价单位的核减与核增额是预结算中子目核减与核增的代数之和超出核准审核值的5%部分乘以4%计算)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中代扣支付给造价咨询机构。预算审核和结算审核实施核减与核增的代数和累加计算。
七、材料、设备供应
7.1承包人按工程进度计划,根据材料、设备采购周期(见附表)提前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计划、设备需用计划,以满足施工进度要求。一般包装设备发包人送至现场,卸车由承包人负责(包括人员、卸车设备等)。大型设备到达发包人厂区后,承包人派遣专业人员携带工器具负责装卸车,吊装运输机械及捆绑材料由发包人提供,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7.2承包人必须遵循《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太钢技改工程设备供应办法》,办理甲供材料、设备领用手续。承包人到太钢指定地点领取。大型设备提前一周,中小型设备提前三天报设备领用计划。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其合格证原件、设备的随机文件等暂由发包人保存,承包人持复印件进行质量报验,交工验收时发包人将合格证原件等转交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的合格证、材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在工程验收时作为正式移交资料提供给发包人。
7.3周转料具所用的材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工程所用的商品混凝土、集中搅拌混凝土中的水泥及特殊施工措施费中的所有材料发包人不供,由承包人自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费用中,不另计算。
7.4其他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所选择的供应商应经发包人认可,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选择国内或国际知名品牌。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必须提供有效的质量保证书的原件和材料复检报告的原件报甲方审核,否则不得用于工程。用于本工程的消防器材,必须是经消防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否则不予结算。
7.5发包人提交给承包人的设备、物资,承包人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管,损毁、丢失由承包人赔偿。承包人对已安装的设备在移交前有保护责任,发生损毁、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八、设计管理及施工图和设计资料的交付
8.1图纸交付
发包人(按设计资料交付进度)向承包人陆续提供完整的五套施工图纸、说明及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份数时,发包人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8.2竣工图纸管理
8.2.1工程交工验收后承包人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交付全部竣工图及全部资料。
8.2.2竣工图按照单位工程完成时间编制,在单位工程完成后30天内整理完成。经发包人预审合格后承包人存放,待工程全部竣工后45天内交付发包人。
九、引进合同、外事管理
9.1本工程涉及的引进合同由发包人负责执行及归口管理,其外事管理按发包人《引进合同外事管理办法》执行。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在引进合同执行和外事管理方面的管理。
9.2承包人必须选派素质优良(具有较好专业及外语水平)的施工代表与外商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口,配合发包人执行本工程引进合同。
十、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0.1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合同工程造价10%的银行履约保函。
10.2工程预付款为:无预付款。
10.3工程进度款:无进度款。
10.4工程结算
承包人在工程投产后45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项目交工验收证书(包括经由发包人认可的完整竣工图)、交工结算资料、发包人签证及相关资料、材料核料手续等。发包人收到上述材料,审核合格后45天内办理完结算。
承包人必须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配合造价咨询机构及发包人对工程结算的审核,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该工程的结算权利,发包人有权终止该工程的结算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承包人未能积极配合造价咨询机构及发包人对已提供了的工程结算的审核,造价咨询机构及发包人有权按自己的理解独立完成工程结算,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该工程结算的申辩权利。
十一、工程管理
11.1发包人组织机构与职责
11.1.1 发包人负责工程全过程的管理工作,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并服发包方代表管理。
11.2施工环境与条件
11.2.1施工现场:本工程施工场地毗邻(生产区域),为保证施工及生产需要,当施工与生产发生矛盾时,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协调,密切与生产配合,确保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
11.2.2施工用电: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出的用电申请,负责提供现场的供配电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办理;承包人负责低压配电箱以下的设施配置及维护管理,发包人按表及用电价格计取电费。
11.2.3施工用介质:施工用介质主干管由发包人敷设到施工标段或邻近区域内,支管由承包人自行敷设,符合平面审批规定。不具备设置主干管的介质供应,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负责施工用介质主干管的维护及计量设施管理,承包人负责交接点至使用点设施的维护管理,承包人安装经发包人计量鉴定合格的计量表,发包人按表及市场价格计取费用。
11.2.4施工通讯:如承包人需发包人提供通讯协助,发包人厂负责提供帮助,通讯的设施及使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2.5施工排水:发包人负责提供场地排水汇集点(总排水沟或排水井),承包人在其施工现场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现场排水畅通。
11.2.6施工用地、堆场及临时道路:各施工区域内的用地、堆场及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设置,发包人审批后实施,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1.2.7施工测量:发包人负责提供本工程高程及平面测量控制点,施工平面控制网由承包人自行设置,布网方案报发包人批准,符合平面审批规定。
11.2.8行车(天车)实物交接后,承包人如需借用可与项发包人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间行车(或天车)的维修、维护由承包人负责。
11.3承包人工作
11.3.1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已有设施设备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生产故障停机或设施设备的损坏,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1.3.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现行有关规定加强混凝土、大型机械、渣土,以及人员和车辆进出厂证、老厂区地下管线保护、防汛、标准化工地建设等方面的管理。
11.3.3承包人按投标文件及澄清后所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人员进场后,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撤出或更换。
11.3.4承包人钢结构制作、行车安装、压力容器安装及防水工程等的专业施工队伍必须报发包人确认资质后,方可承担施工任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检资料需向发包人确认。
11.3.5承包人现场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及施工队伍进场,需经发包人确认同意,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居住及设置生活服务设施。承包人施工临时设施采用统一颜色彩板活动房或集装箱。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工装必须整洁并有承包人明显标识。
11.3.6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带与工程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责任,造成进入现场的无关人员受到伤害的,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11.3.7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发包人要求报送开工报告和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方案、质量计划书及单项安全措施,并按发包人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11.3.8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日期,按时报送年、季建设计划、资金计划和月度施工计划及相应的统计、财务报表,并确保发包人下达的年、季计划的完成。有关计划、统计和财务的管理均按发包人有关规定执行。
11.3.9承包人负责在其承建施工标段区域周围的标准封闭围挡,标准立面见下附示意图:
11.3.10发包人供应材料,承包人节余时,凡未使用完的合格材料可按原供价交回发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施工图计算为依据),不得私自变卖或外运,现场发生的钢材料头,按发包人规定的回收价交发包人有关部门。
11.3.11设备附带的包装物、加固支撑,承包人无权变卖或处理,拆下后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回收。
11.3.12承包人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现场要求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
11.3.13承包人在其承建施工标段施工现场设立“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安全施工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平面布置图)。
11.3.14施工现场不得堆土及建筑垃圾,多余的土方及建筑垃圾处置,执行项发包人管理规定。
11.3.15承包人在其承建施工标段区域与主干道相连接的路口,必须设置洗车装置。
11.3.16环保、安全管理按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定的安全、环保协议书执行,涉及政府规定的由承包人负责与政府协调,发包人协助。消防和治安管理执行发包人治安、消防管理规定,涉及政府规定执行相应规定。
11.3.17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对总平面管理和现场平面管理的要求,现场设施搭建必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搭建方案实施。严禁擅自乱建或扩大面积。未经批准承包人自行搭建的临时设施,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拆除,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费用及责任。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必须及时、无偿地将所有临时建筑、剩余材料、物资全部拆除撤离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承包人如逾期不迁,发包人有权强制清场,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十二、隐蔽工程和重新检验
12.1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隐蔽条件后,承包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书面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经甲方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隐蔽。
12.3甲方对施工隐蔽质量有疑问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2.4承包人未通知甲方,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甲方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2.5发包人为加强总图管理,保证总图管线竣工图的正确性,本工程室外地下管线施工中,承包人在管线铺设完回填土方前,必须由承包人专业测量人员测定管线走向、坐标位置,按实测结果绘制竣工图(包括同周围建、构筑物的相对位置)后报甲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经复测无误后方可回填土,并留有地面标志。
十三、交(竣)工验收
13.1工程验收的含义
13.1.1工程划分是指承包人(或发包人)根据国家及行业施工验收规范中有关工程划分标准,对合同工程所包含的内容进行的分解,工程划分应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认定。
13.1.2实物中间交接是指发包人需要使用已基本竣工的(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接收的)且已具备相对独立照管的单位或部分工程时,承包人向发包人办理的实物移交。
13.1.3交工验收是以单位工程为验收单元,承包人完成了该单位工程的所有施工内容且收集、整理完毕相关图纸、资料,经过自检合格提出申请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的验收。
13.1.4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承包内容(质量保修内容除外)后,由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3.2验收申请报告
13.2.1交工验收申请
按照工程划分,当某一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甲方报送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1) 承包人办理了工程实物中间交接证书。
(2) 合同约定完成了该单位工程的全部承包内容,并经过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
(3) 承包人处理完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尾项和质量缺陷。
(4) 承包人收集、整理齐备了该单位工程竣工图纸(包括电子版)、资料(包括随机资料、保证资料)、技术及质量等施工文件。
当合同工程只包含一个单位工程时,交工验收时还须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验收合格时,交工验收证书可视为竣工验收证书。
13.2.2竣工验收申请
按照合同承包内容及工程划分,当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甲方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 承包人办理了合同所包含的所有单位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
(2) 施工队伍已撤离,且已竣工清场。
(3) 发包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3.3工程验收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4.2款约定提交的交工(或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3.3.1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交工(或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验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发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发包人同意为止。
13.3.2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交工(或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3.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由承包人限期修好,经发包人、发包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
13.3.4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发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交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4.3.1项、第13.3.2项和第13.3.3项的约定进行,直至验收合格。
如果由于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不能按预定目的使用,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延长质量保修期。
工程验收时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因此导致的工期拖延,发包人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考核条款与上述规定合并执行。
13.3.5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3.4档案移交
13.4.1本工程按照试运行时间完成联动试车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办理实物交接,除按现行发包人档案管理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交工资料外,还应附全套电子版(CD光盘)交工资料。
13.4.2本工程交工验收的程序、标准及要求等,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有关交(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执行。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合格证至少保证一份原件,由承包人产生的资料至少保证两份原件。
13.4.3如未按时交付工程档案,结算时按工程造价的1%交付违约金,逾期不能按规定交付竣工档案,又没有及时与档案管理部门重新延缓期限的,每月按违约金的10%加收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人从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十四、税费
承包合同价中包括为完成本合同承包人所应缴纳的所有税款及费用,本地施工单位自行缴纳,外地施工单位由发包人代扣代缴。
十五、合同变更、解除
15.1 承包人出现如下但不限于如下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5.1.1承包人处于破产、停业清理、解散、被转让、被清算等境地;
15.1.2承包人转让本合同工程,未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改正的;
15.1.3承包人擅自分包本合同工程,未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改正的;
15.1.4承包人已明确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
15.1.5承包人因为第三方干预(管理部门不批准或其他第三方的阻挠)而无法正常开工的(为施工需要而进行的“三通一平”工程,不视为正常开工);
15.1.6承包人拒不纠正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所存在的缺陷或拒绝重新检验、验收的;
15.1.7承包人弄虚作假冒用、借用他人资质的,或隐瞒其资质等级的。
合同完全没有履行而被解除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金额(履约保证金)全部没收,发包人直接向履约保函开具方要求支付;承包人没有提交履约保函的,须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赔偿损失。
合同被解除时已得到部分履行的,按照未完工程量占全部合同工程量的比例确定没收履约保函金额(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承包人没有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按照相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赔偿损失。违约金、损失额由发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有权从已完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或索赔履约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
15.2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实际建设进度未能达到工程进度计划的节点要求,发包人及时向承包人发出通知,通知发出七天后,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虽采取一定的措施,但措施无力,工期仍失控,调整计划后影响后续工作而导致总工期无法保证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或变更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责任。
15.3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拒不整改的或返工处理后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责任。
15.4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全部或部分无法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金额(保证金)将被全部或部分(根据工程量比)没收;没有提交履约保函(保证金)的,以单位工程建安总价的10%或全部工程建安总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须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损失额包括但不限于已付工程款、拆除费用等损失。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由发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有权从工程结算款项中扣除,或索赔履约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
15.5合同被解除后,对已完工程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结算。发包人在未收回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额及其他费用以前,不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15.6合同解除或变更后,承包人对已完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并不免除,合同附件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仍然有效。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无力或不适合承担已完工程质量保修任务的,可委托第三方承担质量保修任务,质量保修期间的费用和损失赔偿最终仍由承包人承担。
15.7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程及现场工程设备、材料有看管不被损坏、丢失的义务,直至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接管。由于没有尽到合理的看管义务,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从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或索赔履约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
15.8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承包人必须将他为本工程合同目的所签订的有关提供任何货物、材料、服务等的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为本工程目的编制的文件、设计应发包人的要求也一并转让给发包人的,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
15.9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4日内从现场撤出其人员(必要的现场看管人员除外)、机具、设备,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清场,承包人损失自负。
15.10发包人、承包人可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后的权利、义务双方可进一步协商重新签订协议。
15.11发生不可抗力后,工程合同的继续履行从法律上或者实际上成为不可能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损失及责任的承担根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15.12单方选择变更或解除本工程合同的,自变更或解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生效,通知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方选择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利,亦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
十六、争端的解决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发生的任何争端,应首先采用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功,双方同意将因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文件而产生的争议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此期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或延误工期。
十七、不可抗力
17.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系指某种异常的事件或情况:一方无法控制的;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准备的;发生后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主要不是由另一方造成的。
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地震及自然灾害。
17.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修复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7.3.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17.3.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7.3.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害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7.3.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7.3.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7.3.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7.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十八、其他规定
18.1合同双方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合同双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图纸、资料及有关说明提交第三者或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商业行为。否则,合同另一方有权予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18.2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本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28日一直有效。
承包人不按规定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后28天的,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
18.3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后,可签定补充协议。
十九、合同生效
20.1合同共61页,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发包人三执,承包人执三份。
20.2本合同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
20.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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